有人认为(包括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发律师函没用,不用发!直接诉就行。
事实上,我在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发律师函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效果一文中已经提到,在有些时候,发律师函是“有用”的。
那么,为什么很多律师认为没必要发律师函呢?正如律师函顾名思义的特征一样,律师函无非是律师发的信,事实上没有任何强制力。但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这不代表发律师函就“没有用”,原因如下:
第一、以律师身份提醒对方当事人重视问题。
通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尤其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初始阶段,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有些用人单位抱有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的心理,而不是作为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心理。因此,借助律师的第三人身份,容易促成用人单位尽早意识到,这个问题应给予重视,如果律师函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属实、有理,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则作为理性人的角度,有必要积极和解,商讨解决方案。
第二、声明某些权利,防止未来可能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很常见的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逼迫员工离职,但逼迫过程是没有证据的,劳动者一旦不去上班,则形成“旷工”,用人单位据此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本来主动的员工,陷入被动局面。假如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是明确规定旷工可解除合同的,且公示过的,则对劳动者不利。
对于用人单位有同样道理,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刚刚处理的一个案例,女员工怀孕、生产,产假期满后长达5个月都不来上班,理由是要在家带小孩,用人单位无奈为其缴纳了5个月的社保,支付了工资,结果员工始终不同意来上班,此种情形下,若用人单位单方停缴社保、停发工资,则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发函给该员工,请律师代发律师函也可以,单位自己发函也可以,告知员工相关事项,若员工拒不上班的,则可以以其旷工解除合同。
第三、法律函可以“有步骤”地解决问题。
经常见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庭上说,我们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莫名其妙就被告上了法庭。有时候用人单位是用意商量的,结果被迫逼上了法庭,只能把事情也交给律师处理,不打也打起来了,加剧了矛盾,不利于解决争议。
律师函“有用”,当然不是说“必用”,有些案件没有商量的余地和和解的可能,当事人时间紧急的,则无需浪费感情,直接起诉未尝不是最好办法。还是要因案件不同而不同对待。但作为律师来说,通过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可能没引起律师的普遍重视,一个隐含的原因是,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大家总认为律师帮忙“打了官司”才应该收费,仅仅写封律师函,就可以收费合适吗?这种环境和理解对律师解决问题是不利的。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一个服务项目是“高管离职”,在过去的经验中,我们发现,高管离职过程中,协商解决的比例更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强调,律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也是律师价值的体现,也获得了很多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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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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