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可能遇到80后出生潮的下一代的出生潮,关于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的咨询特别多。
常见的情形是:
单位得知怀孕了,就开始想办法让员工“主动”辞职。方式方法不一而足,有的是考勤上做文章,有的是明知怀孕,要求长期去出差,有的是单方停缴了社保,停发了工资。
通常,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怀孕后,试图想办法让员工走的,这样的单位多半也不适合员工继续待下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争议,通过协商“和好”的可能性不大。区别无非是马上就离职,还是到产期或者哺乳期结束后离职的问题。
其实,所有的争议,最后必将有一种解决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形有哪些方式来解决呢?
方式一:通过诉讼或协商,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双方“两清”了,员工舒舒服服回家生孩子,单位老老实实去招聘新人即可。
难点:
究竟支付多少补偿?除了根据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建议是,按照对应阶段的法定工资标准计算应付工资数额,然后双方协商“打折”支付。
举例:
假定已怀孕一段时间,距离产前还有3个月,产假4个月(也可能是三个月),哺乳期12个月,正常工资每月5000元。
那么,方案可以这么计算:3个月*1260*80%+4个月*5000+12个月*1260*80%=35120元。
然后,双方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打个折,比如九折:35120*90%=31608元。
也就是说,一个月薪5千的员工怀孕后,单位一次性支付3万多“买断”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算呢?
前三个月(产期以前的孕期)和哺乳期是按照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产假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的。
追问,这么算有什么合理性呢?因为一揽子解决,客观上从解除之日到哺乳期欺瞒,员工是没有再为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的,那么用人单位在最低层面上承担义务是合理的。反过来,哺乳期满前,在员工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孕期通常是可以请病假的。唯一有争议的可能是哺乳期,哺乳期员工本应正常上班,提供劳动,但现在没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应属合理。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只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相关法律框架内给出的“建议性”标准,这种方案有一定合理性,但并非法律强制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实际上,一揽子解决是双方讨价还价、协商处理的过程,双方如果愿意,多少钱都没问题,但重要的是有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此方案的缺点:
由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自然会给员工停缴保险,而生育期间正常劳动关系存续的话,可享受生育保险对应的待遇,如报销生育费用、支付生育津贴等。这部分费用是国家社保基金出的,本身也不算是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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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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