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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女员工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引发争议的三种了结方式之一

 

 

近期可能遇到80后出生潮的下一代的出生潮,关于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的咨询特别多。

常见的情形是:

单位得知怀孕了,就开始想办法让员工“主动”辞职。方式方法不一而足,有的是考勤上做文章,有的是明知怀孕,要求长期去出差,有的是单方停缴了社保,停发了工资。

 

通常,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怀孕后,试图想办法让员工走的,这样的单位多半也不适合员工继续待下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争议,通过协商“和好”的可能性不大。区别无非是马上就离职,还是到产期或者哺乳期结束后离职的问题。

 

其实,所有的争议,最后必将有一种解决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形有哪些方式来解决呢?

 

方式一:通过诉讼或协商,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双方“两清”了,员工舒舒服服回家生孩子,单位老老实实去招聘新人即可。

难点:

究竟支付多少补偿?除了根据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建议是,按照对应阶段的法定工资标准计算应付工资数额,然后双方协商“打折”支付。

举例:

假定已怀孕一段时间,距离产前还有3个月,产假4个月(也可能是三个月),哺乳期12个月,正常工资每月5000元。

那么,方案可以这么计算:3个月*1260*80%+4个月*5000+12个月*1260*80%=35120元。

然后,双方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打个折,比如九折:35120*90%=31608元。

也就是说,一个月薪5千的员工怀孕后,单位一次性支付3万多“买断”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算呢?

前三个月(产期以前的孕期)和哺乳期是按照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产假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的。

追问,这么算有什么合理性呢?因为一揽子解决,客观上从解除之日到哺乳期欺瞒,员工是没有再为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的,那么用人单位在最低层面上承担义务是合理的。反过来,哺乳期满前,在员工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孕期通常是可以请病假的。唯一有争议的可能是哺乳期,哺乳期员工本应正常上班,提供劳动,但现在没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应属合理。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只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相关法律框架内给出的“建议性”标准,这种方案有一定合理性,但并非法律强制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实际上,一揽子解决是双方讨价还价、协商处理的过程,双方如果愿意,多少钱都没问题,但重要的是有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此方案的缺点:

由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自然会给员工停缴保险,而生育期间正常劳动关系存续的话,可享受生育保险对应的待遇,如报销生育费用、支付生育津贴等。这部分费用是国家社保基金出的,本身也不算是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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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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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女员工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引发争议的三种了结方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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