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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后怀孕,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现代社会就业压力极大,许多白领女性面临自己中意的岗位,因担心公司不愿意录取已婚未育的女员工,而被迫隐婚。即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在婚育状况一栏违心的勾选了未婚一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若在职期间怀孕,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并不是所有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欺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

实践中大量的判令也表明,劳动仲裁机关审理后通常会认为,虽然员工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但其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怀孕本身并不会构成对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且该岗位又并非不适合孕妇从事的,所以要认定其隐瞒怀孕事实,即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比较困难。即使在入职资料登记表上面有写明“本人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即使被单位录用,单位也可随时无偿解雇我”,对于适合孕妇的岗位,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有可能构成歧视,会被认定为违法。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怀孕、生育及哺乳期三期内的女工,应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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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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