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陈娇艳的诉讼请求:
1、2011年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768.4元;
2、2012年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3、生育医疗费6493.35元;
4、经济补偿金32500元。
合计:63761.75元
裁定结果:
1、2011年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768.4元;
2、生育医疗费4873.23元。
合计:23641.63元。
裁决比请求减少:40120.12元。
案件评述
海淀仲裁委认同我方因对方旷工而不再支付其工资的主张,且不支持对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但同时认为我方主张的对方的工资标准偏低,采信了对方关于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的主张,因此支持其工资差额的诉求。
仲裁委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页数不连续,形式上存在瑕疵,因此采信对方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我们认为,法院此处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准确。因为合同页数的不连续并不一定不是真实的合同,而是应由劳动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应该认定我方提供的合同为真实。从而支持我方关于其工资标准为合同约定的1550元/月的主张。
建议
起诉的必要性:
1、从证据上看,有认定我方无须支付对方2011年工资差额的可能。
2、案件裁定结果比对方诉求差距较大,对方有可能起诉;若对方起诉,我方未起诉,则一审将对我方不利。(对方起诉后在起诉期满前通常法院还未来得及通知我方)
具体建议:
在起诉期届满前最后两日内(2012年8月21日前)起诉,若对方也已起诉,则进行一审。
若对方未起诉,则可根据贵方意见考虑是否撤诉:若不撤诉,则一审结果可能对我们更有利,至少不会更不利;若撤诉,则裁决生效,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其他事项
最后,为帮助贵方提前防范类似案件发生,我方可提供全套的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范本的规范、规章制度的审定和调整、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我所开设专项《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课程,对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增强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岗位能力证书》,贵单位可考虑上述建议。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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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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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