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于2011年10月24日与单位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1月23日的试用期合同,但该合同单位没有盖章;2012年8月6日,单位将李某辞退,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82.39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李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只有李某本人签名,而单位未盖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
庭审中,单位拿出了另一份合同,其中不仅有单位的盖章,还有李某本人的签字。单位称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李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仲裁委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单位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月23日被视为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2012年1月24日后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单位谁提交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否成立,试用期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就生效。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生效的外在形式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都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本案中虽然劳动者手中的合同没有单位盖章,但是单位留存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及盖章,可见,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认定签订了试用期合同。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该“试用期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期限亦被视为是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后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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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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