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是一销售人员,2008年9月在某公司工作到2011年1月,2011年整一年由于某种原因我离开了公司,一年后也就是2012年,又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现在因公司原因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是否合法?工作年限可否与以前的合并计算?
【律师解答】
2011年1月起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一年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约定试用期。只要能证明原来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过,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和第83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你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你应在试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若用人单位口头表示将你辞退,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需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不能仅凭公司口头通知,你就不去上班了,防止公司主张因你旷工多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
另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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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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