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假的结束,许多勤工俭学的学生也回到了校园投入到了紧张的学习生活中,但是有的同学却在打工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不仅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还对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些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同学的权益如何保护呢?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复查费、营养费、生活费、陪护费、伤残费等
实习不算就业故无法可依
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在校学生实习还是勤工俭学,均无法可依,的确存在着身份上的尴尬,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学校单位学生都应承担责任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学生是经学校组织,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学生未经学校组织,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打工,双方则形成雇用关系,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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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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