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企业驻京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也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公安局备案。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建立的,中国雇员是根据外事服务单位与外企驻京办事处间的劳务服务合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劳务的。因此,中国雇员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劳动纠纷应由外事服务单位与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按照他们之间的劳务服务合同予以解决;中国雇员则应当依据其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不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直接招聘员工,求职者也可以直接应聘,直接和外商投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