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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等问题

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不发给员工合同,无非是为了“方便修改”或做手脚,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违反的责任,因此上述条款还只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有待细化。

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可用以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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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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