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7年毕于重庆某大学,于2007年7月1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服务期限为5年的三方协议,某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2009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该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公司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且还扣押了张某的户口卡。经过多次和公司索要未果后,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户口卡并开具离职证明。
【案件审理】
张某认为:我现在已经离职,公司应依法为我开具离职证明。关于户口卡,其系我个人物品,公司无权扣押,在我离职后应予以返还。
公司认为: 张某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且公司为了引进人才,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同时张某在该公司处服务未满5年,故该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返还原告的户口卡。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示】
被告公司以引进人才付出了费用为理由扣押张某的户口卡,缺乏法律依据。张某与该公司虽然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已未在该公司工作是事实。户口卡属张某所有,故张某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户口卡,系基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被告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张某对其户口卡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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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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