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停工留薪期多长时间?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参见《停工留薪期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问题二、停工留薪期满后,若要延长,如何延长?
需由工伤职工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则无须延长。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问题三、停工留薪期满后,若未延长,但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若不能,如何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病假工资的标注支付生活津贴。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问题四、病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2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其80%为1008元。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总结一:用人单位在员工受工伤后各阶段支付的待遇情况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停工留薪期满但还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生活津贴(不低于病假工资)。
3、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结二:工伤员工可享受的相关待遇情况(以七级伤残为例)
1、停工留薪期间:(受伤后,停工留薪期未满的治疗期间)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指: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
(2)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另外,如果停工留薪期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满,但尚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生活津贴(不低于病假工资)。
3、劳动能力鉴定以后,根据伤残情况享受不同级别待遇,主要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七级伤残为例):本人月工资*13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
(1)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不同伤残程度,由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伤残等级在1到4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分别对应以90%、85%、80%、75%本人工资的标准,该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伤残等级在5-6级的,单位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可适当安排工作发工资;不能安排工作的,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此种情形下,经劳动者提出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
如果伤残等级在7-10级的,劳动合同到期或劳动者提出,单位可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
另外:如果劳动能力鉴定认为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程度支付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及30%。具体参见《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月6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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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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