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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用人单位能否随意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近日,某法律顾问单位来电咨询,某业务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没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导致公司一些业务受损,故希望在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的绩效奖金,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薪5000元包括绩效奖金,但不知道公司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现回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某业务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作了明确约定。该公司在对某业务员岗位无明确职责规定,对实际工作也无考核评价的情况下,扣除工资,此种行为均属违法。
    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并不表示用人单位无法调整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所处岗位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真实客观有效的评价,若劳动者确有工作懈怠,不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形时,便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工资作出合理调整。
    因此,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以避免不应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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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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