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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该问题目前的确众说纷纭,各类假期遇到休息日(即一般所说的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包含,各种说法都有,这是因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法规或规章并未细致到这些细微之处。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年休假中,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包含在里面的,也就是说,年休假遇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要顺延相应的天数。
        至于其他类型的假期是否应该包含,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如:广东地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上海地区,《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也就是说,在上海地区,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包含在内,顺延,另加假期。
        如果当地没有法规、规章规定的,则是否包括会不明确,一般会被认为,其他各类假期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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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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