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入职某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约3万元。王某要求公司报销,遭到拒绝。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
王某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认为:因王某拒绝提供相应材料导致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无需向王某报销医疗费。
【案件结果】
仲裁庭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王某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王某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仅限于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的合理医疗费用,并非全部医疗费用。经调解,该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王某报销医疗费用1.8万元。
【法律解析】
首先,尽管王某与某运输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支付工资,即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王某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某运输公司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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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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