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顾名思义就是由有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车辆及驾驶服务,由接受服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模式。这种服务模式已经相当普遍,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认识这种服务模式,有车一方与接受服务一方究竟是何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显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会最大化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通过两个小案例说明何种情况属于劳动关系,何种情况属于承揽关系。
案例1:李某与某公司老板为街坊邻居,处于无业状态,老板考虑到家里孩子上学,需要司机的接送,李某自己有车,也多次与其商谈,希望帮忙开车,遂决定请李某帮忙开车。李某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活,整天跟着老板的家人转。老板负责燃油、修车以及其他行车的费用、承担轿车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风险,每月给李某报酬。一年后因老板买了轿车,李某于是连人带车一起被辞。
案例2:张某通过自有车辆为工地运石子,按车付酬,一月一结算。三个月后因工地运输石子的工作完结,张某被解雇。
劳动期间,上述两人均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辞后老板均是以“雇车”为由,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两人被辞退后,均提出了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而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承揽关系,不能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
法律分析:
1、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李某显然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2、 如何认定承揽关系?
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动,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动。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3、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何区别?
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2)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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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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