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作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治提供的案例素材,案例是经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案情为真实,相关当事人为化名。
案例:
陈某,2008年5月毕业于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入职北京某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并转移了人事档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陈某要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须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在职期间,陈某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考上北京理工大学的研究生。收到录取的消息后,陈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但公司认为,公司为陈某解决了北京户口,陈某只工作了一年,服务期未满,要求陈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扣发其2个月工资,否则不同意其离职。
陈某称,只要公司同意他离职去读硕士,他愿意在读硕士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免费为公司工作,但即使如此,公司仍不同意。
无奈,陈某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为其转移人事档案。
经开庭审理,在仲裁委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公司为陈某转移人事档案,支付拖欠的工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不再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终于,劳动者顺利入学,开始了硕士研究生的学习。
问题:
1、单位为员工办理了北京户口,是否有权利约定服务期?
2、员工辞职,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
3、北京户口是可诉的吗?这类问题如何解决?
分析: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时,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而解决北京户口,不是法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因此,该服务期协议中涉及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2、劳动者有选择就业的权利。在不同情形下,经过辞职的程序,可以离职,严格意义上不需要公司的“批准”。
3、户籍归公安机关管理,不是诉讼的对象,通常要求转移户口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遇到此类问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转移人事档案,仲裁和法院都会受理。而转移档案,往往伴随集体户口一并转移。
启示:
1、北京户口虽然没有“价格”,但事实上是有价值的。某种程度上,北京户口具有“稀缺性”。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落户以后,劳动者本着诚信的原则,应该尽力为公司做出贡献。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即使为员工办理了落户,也不应以此作为砝码,降低员工的待遇,应该用事业留人,而不是用户口卡“卡”人。
延伸问题:
1、服务期协议,可以视同劳动合同吗?
2、人事档案在当下对普通劳动者的意义。
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约定违约金?
4、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多久通知用人单位?需要以什么方式辞职?
5、什么情况下可服务期协议?违约金如何计算?
6、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7、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丢失,如何赔偿?
8、应届毕业生落户的流程,用人单位是如何为员工解决户口的?
9、本案例中的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上案例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作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治提供的案例素材,案例是经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案情为真实,相关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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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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