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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新政实施前后非京籍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法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可见,在新政实施前只有北京户口的女职工才享受生育险,享受生育津贴,对于非京籍的女职工产假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571日施行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721日实行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针对非京籍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待遇仅是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即可,并非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来计算产假工资,更不享受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的待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新政即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该通知自20121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可见201211日是一个分界线,2012428日公布并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不降低其基本工资的责任,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

 

相关问题咨询:试用期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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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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