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提前通知离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并不遵守该项义务,不辞而别或即时离职的情况频频发生。擅自离职是一种违法和违约的行为。
对于员工不按规定提前通知离职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收集一些证据,证明该员工强行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2、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事先设定违约责任。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的义务是明确的,而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这一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这一问题自行设置了违约金。从法律的本意来分析,这种违约金完全可以成立,目前此类违约金也被一些仲裁部门和法院所接受。当然,此类违约金的法律依据还需进一步探讨,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种类作了限制性规定,一般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时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劳动者应当补办手续;(2)不符合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包括招收劳动者所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对生产经营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4、用人单位在了解劳动者离职意向的30天内仍能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指挥,行使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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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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