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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系列案例(四)人力资源经理不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不被支持

人力资源总监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又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该案昨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无需向韩某支付双倍工资。

韩某2009911日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总监,月薪12580元,岗位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统筹等。

201084日,韩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获准,公司补发给他7月份工资12580元、8月份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12400元。

3个月后,紫雅公司收到了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原来韩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韩某,裁决紫雅公司支付韩某9个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3220元。

紫雅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将韩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索赔请求。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紫雅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和紫雅公司之间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他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过失而未履行职责。如果是韩某故意不签,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未规定支付两倍工资,故韩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韩某因自己未履行职责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果应自己承担,不能要求紫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去年727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败诉。

韩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无不当,遂作出判决: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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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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