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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系列文章(二)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谓优势多多。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度。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单位还面临因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后,使本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将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作为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三、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合法。应具备以下条款: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由哪一方为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可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加班费;约定劳务派遣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退回方式;为减少用工单位损失,可以约定如果劳务派遣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视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哪一方的劳动规章制度为标准等。
      第四、 用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1、避免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2、避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不得向劳务派遣工收取费用。4、不得将劳务派遣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5、不得设立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 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与其劳动岗位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向劳务派遣工明确告知其所从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3、如果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工加班,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4、向劳务派遣工支付本单位员工工资制度中规定的绩效奖金;5、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6、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从事工作岗位生产劳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培训;7、劳务派遣工属于在本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8、支持劳务派遣工参加本单位工会或组织工会;9、不得向劳务派遣工收取任何费用;10、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工,按符合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11、保障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招用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12、不得将劳务派遣工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13、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14、将老员工转给派遣公司之前,应先征得老员工的同意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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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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