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北京的A公司从事服务行业,在大学生毕业之际,以招聘为目的与多家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院校实习生合作协议》,即由高校向A公司输送实习生。由于工作性质的专业性,需要对准备入职的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培训地点在外地。A公司与学生们签订了《培训协议》,其中约定了服务期,从培训结束后上班之日起其开始计算服务期;培训结束后根据A公司的安排上岗工作,及学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培训终止或不报到上班需要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等。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学员中途离开的情况,现A公司向我团队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单看这份《培训协议》,从内容上并没有什么不恰当之处,对学员应当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的情形都有明确的约定。问题在于A公司在提供培训之际仅与学员签订了《培训协议》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向在培训中途退出的学员主张权利?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呢?本律师认为这个培训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其内容不受劳动法相关条文的调整。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预先约定自己将来必须履行的民事行为(签劳动合同本身属于民事行为,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才是劳动法调整的部分),所以应当按照民法原则对该协议进行认识:按照协议,单位承担的义务为付出培训费用,权利为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利为享受免费培训,义务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所述内容至“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报到上班的,乙方培训费全额缴纳”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维权的途径不能直接到劳动仲裁,而是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合同纠纷的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问题在于培训在外地进行,且学员的籍贯遍布全国各地,诉讼显然不是最具效率的方案。我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向违约学员及学员所在院校及时发送了律师函,通过发函大部分的学员均向公司支付了培训费,客观上降低了公司的损失。
【问题延伸】
1、《培训协议》何时签订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司的利益?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2、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不赔培训费?
(1)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
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赔偿培训费也无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
(2)劳动合同期满,不用赔付培训费。
培训费的约定只在当期合同期内有效,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对上一期合同期内对培训费的约定因为上期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3)培训范围是: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
(4)公司严重违约在先,比如拖欠工资、强迫劳动者劳动等,只要有明确的证据,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属于违约。
(5)劳动合同中“预定”的培训费不需要赔偿,单位没有实际支出培训费,因此不需要赔偿。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所以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劳动者不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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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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