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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餐饮业常见劳资纠纷

1、员工提起仲裁,主张加班费(厨师、服务员、收银员)

针对不同的岗位,采取不同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工时)

 

2、厨房承包所引起的劳资纠纷

【案例】酒店把厨房一块承包给了投诉人于某,并口头协议:每月承包款6万元,厨房人员由于某一手招用,工资也由承包人于某发放,试用期三个月。现在三个月到期,酒店以生意不好,要和于某解除口头承包协议。于某就带着20余名厨房员工来到仲裁机构投诉:1、因酒店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2、酒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酒店方辩称:酒店和于某没有劳动关系,厨房外包给余某属于劳务关系,厨房员工也是于某招的,工资也是由于某发放,酒店方面和这批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

【案例分析】因酒店没有和于某签订承包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酒店方应当承担厨房工作人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事情虽然最后得到了解决,投诉者们也拿到了应得的补偿。但这件事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如果酒店方和承包人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于某招来的员工到底和谁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又怎么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我认为,首先搞清楚承包人于某是有资质的用人单位,还是自然人。如果是有资质的用人单位,那么酒店方和承包人是劳务关系,他们之间要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厨房的员工也就应该和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反之于某是一个无资质的自然人,即便双方有承包协议,可承包一方非用工主体,那么这批员工就应和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酒店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的求职者,在入职前搞清楚单位的主体是谁,应该和谁签订劳动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流动性强,员工“说走就走”

由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入职门槛低、年轻化的工作性质要求,目前,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大都是“90员工。而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学不到一技之长等理由,成为年轻人不断抛弃餐饮服务基层岗位的重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大部分跳槽的年轻员工,大都是说走就走,且要求单位立即结算工资,于是便发生了劳资纠纷。

 

4、服务业非城镇户籍的员工普遍较多,单位忽视给员工缴纳相关保险

 

5、员工因酒店事故被扣工资或被酒店处罚而引起劳资纠纷

企业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呢?公司是有权利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管理员工,但是制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此外,如果员工违反其中的规定,企业处罚员工的时候必须告知员工并给他们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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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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