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2005届毕业生,毕业后到A公司工作,由A公司为其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同时与A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五年,违约金五万。2006年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后,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手续。但经多次催要仍然未果,单位要求李某先缴纳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转档手续。
此后李某即前往上海工作,在此期间李某仍要求A公司办理转档手续,公司的说法仍坚持不交违约金不给转档案。2011年李某委托我们,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通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均支持了我方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为了拖延时间,A公司通过启动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及档案管理费的劳动仲裁程序,以此向李某施压。仲裁结果以公司败诉终结,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1、 时隔多年后启动司法程序要求转移档案是否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2、 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否是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前提条件
3、 李某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户口违约金系《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这种针对户口所约定的违约金在本案中是否会因“法不溯及既往”而被得到支持
4、 单位所主张的存档费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看法】
1、 未及时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是持续进行的,并不会因为多年后才启动司法程序而导致此项权利不受保护。此外,为劳动者办理转档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前提条件的,包括不能以员工未支付违约金而不予办理。单位若不服。可就违约金事项另行起诉。
2、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户口违约金时,这种约定还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阶段的来进行抗辩,首先,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虽然该种约定法无禁止,但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本案中来看,该项诉求显然已过诉讼时效了。其次,《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除了公司为员工进行了培训从而约定服务期的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以外任何针对违约金的约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针对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亦是毫无理据的。
3、 及时为员工办理转档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存档费用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
【调解方案的设计】
经过沟通双方同意由李某向单位支付1万元,单位配合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于李某本人在外地工作,档案和户口短期内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接收,想在找到存档地之前先存放在A公司。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我深知李某的顾虑,若把1万元交给公司,在日后想办理转档手续时单位不配合怎么办?通过与对方律师的深入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如下:
1、 李某同意向公司支付1万元补偿金;
2、 公司配合李某办理档案、户口的转移手续,李某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当天向公司支付1万元的补偿金。
3、 达成本调解协议之前产生的存档费由公司支付,此后若发生存档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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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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