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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企业获得最终胜利

  劳资纠纷是企业最常面临的问题,这类纠纷虽然不大,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事稳定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努力的方向,更是我们作为律师应当为企业提供的高质量服务。

下面就以由我们团队代理企业方办理的具体案件为例,简单分析一下员工通常会向企业提起哪些诉讼请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案情简述】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员工,200953日入职,负责行政管理工作。月薪4400元,20102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1818日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大华公司接到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其与大华公司自200953日至20118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1053日至2011818日未休年假工资4248.27元;支付自200963日至2010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及提成工资9400元。共计70848.27元。

【裁决结果】

     1、裁决大华公司向李某支付自201053日至2011818日未休年假工资1849.06元;

     2、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1、本案之所以能够裁定李某与大华公司自200953日至201181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当庭我方提出了一份与李某签订的《备忘录》,其中明确表示“双方共同确认,在20102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系临时劳务雇佣关系。”该份证据在裁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且该项诉求已过仲裁时效。

2、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够显示李某的离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并非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我方提供了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金的收据,故李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未被支持。

【律师总结】

   针对劳动者对公司的仲裁或诉讼,其请求大概有以下几种:(1)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为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加班费;(6)提成工资;(7)养老保险损失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业户口的员工);(8)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提醒】

1)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在客观上没有及时签订的,应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采取本案中《备忘录》的做法,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关系加以确认,防止风险的发生。

2)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留存相关证据,如书面的解除协议,若给付过经济补偿金的也应在协议中明确,防止劳动者在拿钱后反告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索要赔偿金。

3)关于提成的问题,若没有经双方书面确认或企业通过制度形式加以固定,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将很难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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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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