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用人单位接受应届毕业生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通常会与毕业生签订长达4年或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比较低,同时会约定数额较大的违约金或通过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较高的培训费,使员工辞职的成本加大,从而不敢轻易辞职和违约。
目前“户口违约金”案件日益增多,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也就是推托,在我国现阶段,户口档案是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结婚、生子、买房、出国深造等都是不能脱离户口档案。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户口违约”是违法行为,此约定无效,劳动者离职是无需支付的。但是鉴于户口档案对个人的重要性,很多劳动者会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希望通过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尽快转移档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而用人单位在未得到相应的“户口违约金”的情况下,也会选择将员工的档案扣押不予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或是将员工的档案退回员工的毕业院校。但问题是用人单位将员工的档案退回到学校就无需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了吗?北京劳动律师团队最近成功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王毅2010年7月毕业于山东某大学,后入职某建筑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户口档案均转入该公司,月薪2100元。2011年3月4日,王毅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了辞职并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故公司一直拒绝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并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毅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
庭审中,对方提出证据称,已经将我方的人事档案退至***大学,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应在我方离职后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委认为:“建筑公司提交的申通快递详情单仅能反映出该单位与非本案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邮寄行为,却不足以证明该单位已为王毅办理了合法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入职后王毅的人事档案转入建筑公司,故现在王毅要求该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验:
用人单位私自将员工的人事档案退回毕业院校,不能免除其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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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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