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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否向其追偿?


1、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 

2、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可见公司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1)在实现条件上,a、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b、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在实现方法上,a、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此种情况约定明确,以保证追偿权的实现,从而维护单位的权益。*************************************************************************************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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