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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其关联公司招聘员工有何风险?

很多企业为了吸引人才会承诺给员工解决户口,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够拿到进京指标,因此就出现了员工给企业打工,但是其户口和档案却是以其实际服务的企业的关联公司的名义管理和保存。我们团队近期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小李毕业后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为其解决户口和保存档案的却是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小李实际上负责了AB两个公司的财务工作,刚入职时是A公司为小李发放公司,三个月后,小李的保险和工资均由B公司发放。后小李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AB两公司均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但小李的档案迟迟没有转出,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小李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

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但实际的存档单位是B公司,小李提起了向A公司的劳动仲裁,A公司可否以档案未存于该公司为由抗辩? 

律师解析:

AB两公司系关联公司, A公司以档案未存于该公司为由做出抗辩,即便在仲裁阶段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在一审阶段,小李也同样可以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B公司同样也要配合档案转出的工作。

与此同时,B公司也可能面临小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风险。

 

律师支招:

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及时的将小李的劳动合同变更至B公司,将大大降低用工风险。切忌出现实际用人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符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40、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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