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原来在一家国企单位工作,这个单位每年八月份才发前一年的奖金,我觉得单位这样做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员工离职,我是去年11月份辞职的,现在单位要发上一年的奖金了,我和单位沟通了下,单位的答复是“奖金发放有一条原则是不含合同未到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员工”,因此我10年11个月的奖金就没有了。因为单位薪酬制度中,奖金的收入比平时每月的工资还要高,这样会损失很大的收入,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奖金还能要回来吗?谢谢!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回复:
你好。
1、奖金如何支付,应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中。通常,大多数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不予明确约定,仅仅标明参照薪酬制度。
2、薪酬制度应明确奖金的支付时间、计算方式,以及不予支付的条件。
3、上一年的奖金次年8月支付的情形,应该不会显示在薪酬制度中,这意味着,你可主张对方迟延支付奖金,迟延支付奖金的情形在劳动法律法规上,即属于拖欠工资。(依据统计局相关规定,“工资”包含奖金。)
4、基于第三条,你可以主张奖金,且可以主张额外的25%的经济补偿金。
5、假定薪酬制度中有关于“奖金发放有一条原则是不含合同未到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员工”的约定,则有以下可能:
(1)该薪酬制度是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不合法情形。该制度是否有你签字确认,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公示?如果在公示程序上有问题,则可主张无效。那么,依据往年的奖金支付金额和标准,你即可主张奖金数额参照往年。
(2)该薪酬制度经你确认,且规定明确的,则该规定有效。你的奖金的主张,可能面临较大困难。
6、我于上个月刚刚处理了一起与你类似的案例,判决书支持了该年度第一季度的奖金和25%的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劳动者于2010年5月离职,因此第二季度的奖金未予核算,最终判决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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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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