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还是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还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也存在不同规定。
竞业禁止纠纷可以属于劳动争议,但相比一般性的劳动争议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竞业禁止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以竞业禁止违约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则不应再比同一般的劳动争议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简言之,禁业禁止条款有双重性,其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又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商业技术秘密的措施条款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也应该是双方面的,原告既可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又可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列入普通的民商事纠纷,直接寻求私法上的保护。
实践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已有发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竞业禁止纠纷的情形同时也是大量存在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黎凯成与佛山市顺德区泰纶拉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3号)中认为竞业限制条款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胡华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5浙民三终字第293号)判决书中也有相同的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周睿、史琦春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则认为并非所有的竞业禁止纠纷都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关系的形成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立了竞业限制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但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竞业限制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由于其侵害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所以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竞业禁止纠纷与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事实常常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合同之诉不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
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关系,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材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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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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