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争议纠纷案。
- 本案的基本事实
入职时间:2009年12月27日,离职时间2010年7月28日;职务:成本设计中心建筑设计师
工资标准:180702元/年;固定工资9035元/月;季度奖金9035元/季;年奖为36140.4元。
陈某被公司辞退,但在写离职表时按照公司要求注明:因个人发展与公司不符。陈某按照要求交接的,公司才给予相应离职待遇。
但陈某离职以后,公司不但未予经济补偿金,连最后一个月工资,最后一季度奖金都没有支付。
另外,公司在内网发布文件《关于辞退陈某的通知》,说明因陈某工作不力,将其辞退。
-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的咨询意见
与当事人沟通后,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认为,目前陈某以录像的方式将公司内网发布的辞退通知可以作为公司将其辞退的证据。但其证据形式相比离职申请书的书证效力较低。因此,拖欠的工资应可以追回,但经济补偿金存在风险。
- 本案的争议
申请人在离职交接上注明为主动辞职,而录音证据和公司内部发布的文件显示为公司辞退,两个冲突的证据以哪个为准?
本案仲裁认为,公司内部文件是申请人离职以后发布,对申请人不具有效力,因此认为应属于申请人主动辞职。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的请求。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本案结论:书证和录音录像证据相冲突时,书证效力优于后者。
- 本案的启示
员工因公司主动要求其辞职的,事实上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应予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但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佯装善意,要求员工注明为主动辞职。
部分劳动者亦同意对方的这一建议,盖因为“被辞退”传出去有损名誉。但在法律上对劳动者大为不利。
建议劳动者离职时,慎重填写所谓“离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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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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