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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了专章说明。很多企业也都借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避相关用人风险,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可以看出,这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被退回劳务公司之后,劳务公司给待岗期间的劳动者只是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劳动者一般会主动的辞职,如此一来,实际的用工单位就免去了支付比如经济赔偿金或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等成本。这也就是为什么若干的企业青睐劳务公司。

 

概念解析


    1、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劳动合同中的一方,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享有用人单位权利和负有用人单位义务的当事人。
   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是指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2用工单位的辞退或者退回与解除劳动

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辞退退回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公司,然后在劳务公司出于待岗状态,并等待下一次派遣。

 

如何维权

上文所述,用工单位辞退退回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继而起诉,哪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关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的处理问题,在《劳动仲裁调解法》中有所提及。
《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同时,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的该法的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同时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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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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