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是必须缴纳的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由此可知,单位是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的。这里的“单位”具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怎么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公积金如何提取?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二、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
三、本通知自即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9年3月2日
5、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额度是否可以调整?
a、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b、月缴存额上限
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2906元。
c、月缴存额的调整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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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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