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团队接触了不少高管离职的案件,现针对高管离职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发生纠纷时争议的焦点成文如下,望能够给拟将离职的高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不少企业在辞退高管时为了以合法形式规避其非法目的,经常会以各种借口将高管辞退。比如给高管扣上“违纪”的帽子或以高管单方辞退其下属员工,因员工起诉,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理由将高管辞退。也有些单位是采取和高管协商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等费用要求高管即时离开。如果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与高管签订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离职协议的表述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否能够达到自己满意,否则不要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实践中不少高管因为面子问题,不想让公司其他员工认为是自己被“炒掉”,而非常不理智的在离职协议中明确写明“XXX系主动离职”的内容,以表明是自己炒掉公司。这样做只是逞一时之快,对日后的诉讼没有任何益处。但也并非因此使自己完全处于被动局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由我团队律师处理过的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张先生系北京某外企的高级管理人员,2009年6月20日入职,任职财务总监,月薪15500元,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2010年12月15日公司突然提出要求张先生在当晚6点立即走人。公司的这一决定使张先生感到既愤怒又无奈,为了面子,张先生在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写明是因为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同时单位将给予张先生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公司迟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先生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最后找到了我们。通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分析,理清了以下事实:1、虽然张先生是被离职,但离职协议中张先生认可自己是主动离职。2、张先生月薪15500元,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1.25元)3、张先生的底线为公司将3万元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自己。4、张先生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据自己系被离职。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团队的思路为不认可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申请事项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811.25元。这样做的目的是迫使公司承认离职协议书的效力,并按其履行。如果单位想抵赖,不想给这3万元,对离职协议不予认可,那我们就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向公司主张更多的权益。
最终公司迫于压力认可了离职协议的效力。仲裁机关最终判定公司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高管离职时不应盲目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的张先生,如果他不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按照我们的思路,他可以主张到更多的权益。高管的工资一般都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如果采取主张赔偿金的方案所获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只要求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所带来的利益。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而赔偿金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补偿则不问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时,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后,就不需要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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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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