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还在试用期,我就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发现,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上面的认识。公司管理者往往认为,试用期就是用来了解彼此的,只要发现不满意,就可以辞退。
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会发生争议。但也有少数情形下,用人单位因为解除不当,而遭受败诉,承担不利后果,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呢?如何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试用期有哪些常见的误区?试用期解除有什么风险?
【如何应对?】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认为:
第一,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第二,在招聘流程中,明示录取的条件,对岗位的要求。
第三,当试用期期间,员工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留下相关证据。
第四,不建议以书面形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建议首先口头通知,进行沟通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出具离职证明,签订离职协议书。
【其它提示】
1、时间长短限制,必须与劳动合同时间长短配套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解除的限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试用期常见误区
a 试用后再签定劳动合同
(1)等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2)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b 只签试用期合同
风险提示:
(1)试用期不成立
(2)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c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
风险提示:
(1)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无法解除,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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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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