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为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月薪1.5w/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30日。后来公司安排张先生到郑州分公司工作,职务仍为总经理,鉴于被派往外地,公司将张先生的薪水提高至2w/月,但工资发放形式为将其中的1万元由北京总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张先生的工资卡,另外1万元由郑州方面以现金形式发放。张先生一直工作到2011年3月份。2011年3月20日,张先生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立刻返回北京,称对他有新的工作安排,张先生返回北京后,竟然接到将其调至行政经理的调令,月薪为1万元。张先生非常吃惊与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的职位,所以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经理。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擅自将其调到行政经理一职,侵害了其权益,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帮他讨回公道。
在充分的了解了张先生的情况后,发现其与我们最近接的很多高管离职的案件有许多相似的地方,通过与张先生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沟通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我们主张以公司违法单方调岗,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为由,由张先生提出离职,并主张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我们了解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与张先生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我们提出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本案难点:
在主张各项费用时均应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本案中,张先生在郑州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是分两个部分由不同主体以不同形式发放的,如何证明张先生的工资标准确为两部分之和是本案的难点。我们建议由张先生和郑州方面沟通,并由郑州方面出具相关证据来证明张先生的工资标准。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经理岗位调至行政经理岗位,月薪从2万元调至1万元,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律师解析:
一、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进行调岗调薪。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酬,都要和对方协商一致,经协商后确定的新的岗位或薪酬,对双方产生效力。那么,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另外,法律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调岗调薪作出约定,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调岗调薪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在企业能够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时,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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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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