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一定要签吗?
【案情】
诸葛宏在一家外资企业的市场部担任部门经理。他博士毕业后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从刚毕业到现在一晃就是15年,今年4月诸葛宏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到期了。4月底人事部经理通知诸葛宏合同到期,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希望诸葛宏能在公司再干5年。诸葛宏当然愿意,他也算老职工了,对市场部感情十分深厚。不过他想到,5年以后自己就50岁了,到时到哪找工作去,于是诸葛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事部表示公司愿意与诸葛宏再合作5年,但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诸葛宏只好多次找总经理谈话,但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他只好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后,诸葛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诸葛宏在该外资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该外资企业与诸葛宏又订立了五年期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但仅就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存在争议。为此,劳动者在上述前提下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且在法定申诉期限之内,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故裁决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该外资企业与诸葛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法定条件之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所谓“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连续无间断。本案中,诸葛宏博士毕业后便开始在公司工作,共工作了15年,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前提条件,具备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基础。另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双方同意,即以双方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基础。上述条款里的合意仅指“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而不是一定要“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外资企业认为市场部业绩突出,对诸葛宏十分欣赏,愿意与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仅同意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而诸葛宏为了继续在单位工作,就先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显然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同时,诸葛宏又符合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条件。诸葛宏完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20条,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和诸葛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诸葛宏的请求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扩大了适用范围,扩展了劳动者的权利。就适用范围而言,除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情形外,还有三种情况,分别是:一、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言,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用人单位都可以拒绝。若原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坚持不愿意续签,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员工无权强行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注意这一重大变化。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0条
《劳动合同法》第14、39、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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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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