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特色服务 >> 劳动法顾问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一些有用的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
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

相关阅读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五):某女职工怀孕,单位欲以旷工为由辞退怎么办?
案例:张某,女,1977年生,怀孕4个月,为某奢侈品销售店店长,劳动合同约定为工资3500元,任店长期间工资实际为2万每月,怀孕两个月时,单位安排其做外联工作,工作期间无需打卡,之前都需要打卡,两个月后(也就是怀孕4个月的时候),公司主张其长期旷工,欲将其辞...详细内容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四):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举例说明: 如果员工甲的实际工资是15000元,根据上一年的社平工资3322(2007年)的3倍计...详细内容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三):关于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法律保护的内容(按阶段汇总)
基本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施行时间:2002-02-01)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 ...详细内容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二):关于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的规定汇总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详细内容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工作及工资如何发放?
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相关规定纷繁复杂,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到底应该如何该员工发放工资?应该只发基本工资还是发全额工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13810111761)现回答如下: 1、如果怀孕时间超过7个月的,则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详细内容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