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相关规定纷繁复杂,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到底应该如何该员工发放工资?应该只发基本工资还是发全额工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现回答如下:
1、如果怀孕时间超过7个月的,则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支付:视为出勤支付工资。
那么,正常出勤时的工资如果是包含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要支付全部的呢?还是可以只支付基本工资?
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律师认为,要参考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的薪酬制度,如果双方约定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且有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则,虽然产假视为出勤了,但毕竟没有完成相应的“绩效”,因此,可以只支付其基本工资。
2、如果怀孕时间没超过7个月的:
情形(1)本人依然上班,但偶尔去进行产前检查。则:产前检查的时间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情况支付其工资。(此时的工资应该是既包含基本工资,也包含绩效工资的,当然如果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显示,怀孕期间绩效比以前低了,则按照考核结果支付其考核工资部分便是)。
情形(2)本人按照医生的证明,在家保胎的,请假不再上班的。则:应该按照病假对待。相关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2011年的北京为例,就是不得低于1160*80%=928元。
3、如果怀孕或产期,劳动合同到期了的:
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相关依据汇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施行时间:2002-02-01)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120-01)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施行时间:1990-01-01)
第5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 19820327【实施日期】 19820327 【章名】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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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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