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描述: 我是一名越秀区公办中学老师,在上年11月已经提出申请人事调出到区外学校,今年7月聘用合同期满,但学校还是不同意调出,而国家人事制度对于聘用合同期满后的人事调动又不明晰,人事制度的缺陷导致我无法依法争取人事调出,只能被逼选择不续约出社会,但学校还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把我的档案转移到越秀区人才交流中心,严重影响我被其他公办学校重新公招录用。
请正确解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
1.请问“3个月内”是否以聘用合同期满当天开始计算3个月?
2.请问“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是指3个月内开始办理,还是指3个月内办理完?《因为学校现在还没开始办理》
3.如果是指“3个月内办理完”就没有这个问题;但如果是指“3个月内开始办理”,请问是否有最后办理完的期限?《因为学校会说已经开始办理,但就一直不给你办理完》
4.学校说“要办理完社会养老保险后才能转移人事档案”,请问有这规定吗?能否以这个理由拖延转移人事档案?《因为办理完社会养老保险起码要半年时间》
5.请问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大概需要多少天?
6.我是2004年大学毕业后开始在外企参加工作,但是没买社保,2006年通过公招在学校工作的,请问“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是指2004年开始计算,还是2006年开始计算?
回复时间: 2009年11月12日
回复内容: 您好,1.关于3个月的理解问题,由于文件为国家人事部的文件,我们无权解释。2.如果补办完社会保险后才能转移人事档案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在3个月内,单位应当办完社会保险,并且办理转移人事档案。3.如果您在大学毕业后没有实行人事代理,直接在外企参加工作,没有购买社保,那么,您的工龄只能从2006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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