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08年底,赵天(化名)与张成协商在北京筹建一家礼品生产厂,赵天出资,张成帮忙,每月由赵天支付其3000元“工资”。2009年3月起,开始合作,并支付报酬。2010年8月,张成在家不小心摔伤,休假半个月,后双方工作意见不合,张成“辞职”。现申请赵天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多元。
本案的特点:公司筹建过程中,尚未经工商注册;存在张成为赵天“打工”事实,每月定期支付其“工资”3000元。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双方应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赵天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相关义务。也无须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可见筹办期间,赵天不符合上述情形,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应适用于公司的未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经公司授权,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也不属于此种情形,因此,本案张成的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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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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