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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外国人)在北京就业发生劳动争议时的处理

最近连续接待了几起关于外籍人士在北京的劳动争议案件。把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案例:孟先生,为澳籍华人,2010年3月入职某合资公司,任职总经理。双方于2010年11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年薪50万,约定如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后因投资人之间的纠纷,2011年1月被辞退。孟先生咨询如何解决。

 

此案件的重点是:

1、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否办理了居住证和就业证?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的签订时间问题,提前通知期问题

3、提前通知与竞业限制是否可同时约定?

 

本案中,孟先生3月入职以后,试图联系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但被告知需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办理。直到2010年11月签订合同时,孟先生发现该公司由于投资人的争议,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于是也就没去办理就业许可,现发生纠纷。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孟先生没有取得许可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据此,孟先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鉴于此,我建议孟先生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工资(辞退后尚未支付),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争取公司支付其1到3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予支付,可向法院直接以劳务纠纷起诉。

经沟通,公司最终支付了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支付了2个月经济补偿金,双方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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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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