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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风险点和3个建议


■  风险提示

1、实际计发工资低于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时导致的法律风险

如果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工资为具体数额(如5000元/月),依据绩效考核的标准,该员工实际计发50%工资(2500元),则该员工以公司“克扣工资”(2500元)为由而提出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用人单位负有极重的举证责任,极易导致败诉结果的发生。

2、实际计发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导致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确保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支付加班工资问题的风险

工资支付中应列明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核发情况,避免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  具体应对建议

1、将员工工资组成确定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其它。
其中,“基本工资”为确定数额,要求大于或等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正常工作则全额计发;“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21.75*200%;“绩效工资”由公司根据不同岗位设定,并进行绩效考核,先进员工计发绩效工资,落后的员工可不计发绩效工资;“其它”部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确定,如津贴、话补、饭补等项目。

2、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基本工资的具体数额,但不约定工资总额的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工资的各组成部分和基本工资数额,绩效工资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计发。

3、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装订成册,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员工本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保存。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的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职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章制度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在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取代之后,公司对员工扣罚的标准体现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仲裁员或法官的自由裁量上。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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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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