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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对年初离职高峰注意什么

春节前后,很多员工都有换工作的打算。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职,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有的还发生劳动争议,请问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年初离职,与一般离职略有点不同,因为有些特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激励方式所引起:往往年底员工才能拿到双薪或奖金,可能有人早有意向离开,只是推到发奖金之后;还有种可能,员工一年内对公司的预期比较高,发现公司经营或个人收益不理想,造成心理差异,有意离开。另有,受到外部刺激,希望新年有新的目标和计划,感觉原公司并不能提供这样的机会。

我们发现很多国际知名公司反而对离职人员花费更多的精力,原因很简单,招聘和培养新人的代价更大。因此对待年初离职高潮,企业首先是衡量离职人员的离职原因,冷静对待此类问题,要能够与之进行真诚的沟通,如果确实是自身企业的待遇低于行业标准,可以通过设定一些预期目标来满足对方的待遇要求,但要明确提升的前提条件。

通过沟通仍然离职的员工,企业应与之做好如下工作:

1、经济补偿金通常无须支付。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保险等违法事由的,企业就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及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员工离职的时候,平时隐忍的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可能会集中爆发,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发放其工资,则员工可能进行劳动仲裁,工资的发放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其工资的,还可能另外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办理停缴、转出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社会保险,目前多数企业本身并不保存档案,而是由人才中心统一保管,但如果以用人单位名义开户保管的,须经用人单位的同意,档案才能转出,此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开具书面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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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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