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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咨询:员工未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吗?

常律师,你好!

我是某公司的一位助理,现在公司关于给职工年休假的事上出了一些问题,特向你请教!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小陈)的情况是:她是去年的7月初来我公司上的班,公司关于给职工年休假的规定也没有很完整的规章制度,就是按章法律的规定走,能享有的就给假。

现在,公司的老板认为不论在哪里工作过,必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有年休假,中间不能有间断。从小陈的工作简历看,087-10月在重庆一家公司上班,那时候她说是实习,因为她上的是远程教育体制的那种学校,真正毕业时间是20096月,但学校都允许可以提前出去工作,她说她有学校给开的证明。从200810-20098月在北京昌平一家公司上班,20099月至20106月在北京另外一家公司上班。她简历上就是这么写的,具体到几号都没有写,她本人也不记得了。

现在老板让我公司的另外一个助理咨询过劳动部门,他们的说法是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能享有年休假,另外还说实习期间的工作不算工作年限的。像她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享有年假,希望你能给我一个详细的解答,另外,关于一些年休的相关法律详细解释,也希望你能给我提供一些,我上网再去找,打印出来给老板看,他要的就是法律的规定。

在此非常感谢你的帮忙,以后公司有什么纠纷,我会主动和你联系。 

                                                              孟小姐

                                                        2011-01-20

 

 

小姐你好:

刚才详细看了你的问题,现提供我的意见如下:

1、该员工(小陈)在贵司目前还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是否应该享受年假,应该看在过去的工作时间是否连续满12个月,不满的不能申请休。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该员工不满足上述条件。在校学生的实习期间从事的工作,法律上还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其实习时间不应计算为持续工作的时间。

 

2、该员工自20117月起,可以申请休年休假可参见我整理的专题文章中的图表:http://www.employmentlawyer.cn/2010/10/13/390.html

    

 相关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进一步解读】

有观点认为,所谓连续工作12个月,应该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另外的观点认为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出任何修饰和限制,因此,凡员工过去曾在任何一家单位持续工作满12个月,则应认为可以享受年休假。

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说法。从整个规定来看,第五条的规定应该针对那些入职某公司未满一年情况下,是否享受年休假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在某年度内,该员工在某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时间尚不足12个月,如果也给予根据其累计工龄全部的年休假,则相对不公平,因此,应该按照其入职时间到年底的日历天数,折算对应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从这个意义上看,年休假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那些实际已经工作了多年的人来说,即使新入职某公司,也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向享受年休假,是符合立法的精神的。

最后,从北京各仲裁委的裁决案例来看,也是与本文主张的观点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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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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