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后,要不要同意办理工作交接?办理工作交接是不是就等于认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
岁末,正是各大公司进行工作总结和年终评比的时候,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时节。此时最容易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作,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的安排,或者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的,应该根据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给予代通知金。
而对于调岗降薪的情况,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另有文章分析,这里谈谈收到单位通知后,是否要同意办理工作交接,如果不同意,单位将采取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行为,劳动者本身也很尴尬,多数人无法面对和公司的直接冲突,于个人面子上,也不好过;如果同意,是不是就等于认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和待遇发生调整的,应该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须经劳动者的同意,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如果不同意的,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至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在劳动者不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单方降低了工资,则应视为拖欠工资,劳动者可提出辞职,并可以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又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劳动者可以寻求北京劳动仲裁律师(13810111761)的帮助,向公司正式出具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为,对于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所作出的降薪调整,本人不予同意,公司的行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求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后给予协商解决另行作出双方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岗位安排或给予书面意见,否则,劳动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限定的时间内,公司未予处理的,劳动者可委托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据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己方权利。
但是,劳动者同时也要考虑,对于公司的决定,是否有其合理之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确是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其调整,并进行培训,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的理解:劳动者通常是经过了用人单位的面试、录取和试用,才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之后发生用人单位认为其“不胜任”的情形,应该说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此规定)。如果的确因本人的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存在问题,则不建议劳动者通过诉讼的途径去解决争议,而是尽量协商解决,重点精力放在提升个人技能上去。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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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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