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事。劳动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就要做好应对员工起诉的准备。
员工到底违纪了没有?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跟员工打官司都败诉了,就输在能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不足上。
本身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违纪辞退,则还涉及员工所违的“纪”是不是合法有效,是不是经过了公示,所以说,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在诉讼中胜诉是比较艰难的。
法官裁判案件依据的是证据支持下的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对于员工的违纪事件,如果用人单位决定要据此辞退,那么一定要把证据固定下来,再做处理。
证据固定依据不同的情形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长期迟到、旷工,工作玩忽职守等,这些情形是很容易有争议的。公司以此辞退员工,要拿出不容易质疑的证据,考勤记录中最好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在考勤制度中也要有明确的规定,考勤制度最好要有员工本人的签字。
而对于其他严重事件,则可由员工写出事件说明,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以下为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代理的一个此类案件。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作为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办理此案。本案现已办理终结。为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涉及名称均为化名。
◆ 基本事实
入职时间:劳动者张梦,2009年10月12日,离职时间2010年6月8日;职务:IT部门经理。工资标准:被告主张为12000元/月,原告主张为6000元/月(此为张梦近10个月税后工资的平均值)。由于被告多次旷工,虚报费用,原告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要点
1、工资标准:查明实际转账工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合法性:考勤准确;虚报真实。
3、重点阐明事项:
在本案中,旷工包含三个条件:第一,考勤记录缺勤;第二,机房没有记录;第三,没有办理请假手续。
虚报费用,就是指把本来不是因去工作而发生的打车等费用发票,用来报销。报销的核实是以员工自行填写来往路径和票额真实为准,事后才能查实和发现其虚报行为。
被告在工作时间不出勤、没去机房、未请假,应认定为旷工;在旷工的时间段提供报销发票,应认定为虚报发票。而被告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知而故犯,原告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证据目录
编号 | 证据材料 名 称 | 证据 种类 | 证 明 对 象 证据材料内容的说明 | 页数 |
1 | 《劳动合同书》 | 书证 | 被告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被告严重违纪,原告据此解除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 1-10 |
2 | 工资表 | 书证 | 实际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 11 |
3 | 电子打卡记录 | 书证 | 被告累计旷工多次(远超过5次)事实。 | 12-16 |
4 | 指纹打卡机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 | 书证 | 电子打卡记录的真实性。 | 17 |
5 | 门禁系统工程合同 | 书证 | 证据5中出具证明的厂家有效 | 18-21 |
6 | 特殊考勤登记 | 书证 | 被告旷工属实。 | 22-28 |
7 | **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机房出入记录、进出机房时间记录 | 书证 | 1、原告公司员工自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全部出入机房记录;2、旷工、虚报费用属实。 | 29-33 |
8 | 服务器托管合同 | 书证 | 证据8有效。 | 34-39 |
9 | (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 | 书证 | 被告明确知晓:加班需申请及被批准;加班需填写《特殊考勤登记》;被告知晓《考勤管理制度》。 | 40-51 |
10 | 被告报销费用明细 | 书证 | 虚报发票属实 | 52-57 |
11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签收函 | 书证 | 原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 58-59 |
12 |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 | 书证 | 被告于2010年7月7日办理离职手续。 | 60-62 |
13 | (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 | 书证 | 被告知晓公司考勤相关的管理制度。 | 63-81 |
14 | 《考勤管理制度》及阅读回执单 | 书证 | 被告明知公司纪律而故意违反。 | 82-96 |
◆代理意见大纲(作为用人单位方的代理人出具)
一、本案中,旷工包含三个条件:第一,考勤记录缺勤;第二,机房没有被告出入的记录;第三,没有办理请假手续。
虚报费用,就是指把本来不是因去工作而发生的打车等费用发票,用来报销。
被告在工作时间不出勤、没去机房、未请假,应认定为旷工;在旷工的时间段提供报销发票,应认定为虚报发票。而被告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知而故犯,原告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出示的系列证据3-证据8,表明被告在短短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即存在累计多达11日的旷工,情形恶劣,后果严重。
三、原告出示的证据9、13、14表明,被告明确知晓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参与了对制度的讨论,却明知而故犯。
四、原告出示的证据10、12表明,被告多次以外出工作为名,虚报打车费用。报销过程中对单据的核实是以员工自行填写来往路径和票额真实为准,事后才能根据出勤记录及机房出入登记记录查实和发现其虚报行为。原告在发现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五、原告出示证据2,并申请法院向原告开立账户的银行查明,被告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而非被告所主张的12000元/月。
综上,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利在日常经营中对员工进行合法的管理,劳动法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对劳动者过度保护,限制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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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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