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市某商贸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一份开庭通知书:芦XX向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1、2010年3月17日至8月3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2、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
本团队刘砚洁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此案首先应明确:芦XX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而作为申请人的芦XX,有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应诉方,刘律师认为此次开庭我方主要的工作是:对芦XX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芦XX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我们则以对方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同意芦XX的申请请求。
二、裁决结果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于2010年 月 日作出裁决:芦XX作为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鉴于XX公司提供的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中没有关于芦XX的记载,而芦XX本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又未出现该公司的信息,不能证明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领取报酬的事实。故芦XX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驳回芦XX的申请请求。
三、律师解读
在此类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首先需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点击查看---证明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劳动争议团队,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我们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律师的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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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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