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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的建议:公司用工风险提示

一、案件背景

 

我们是北京市某商贸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一份开庭通知书:芦XX向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1201031783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2、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

本团队刘砚洁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此案首先应明确:芦XX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而作为申请人的芦XX,有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应诉方,刘律师认为此次开庭我方主要的工作是:对芦XX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芦XX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我们则以对方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同意芦XX的申请请求。

 

二、裁决结果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于2010    日作出裁决:芦XX作为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鉴于XX公司提供的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中没有关于芦XX的记载,而芦XX本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又未出现该公司的信息,不能证明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领取报酬的事实。故芦XX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驳回芦XX的申请请求。

 

三、律师解读

 

1、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围绕之一问题,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举证和质证。

 

2、用人单位如何应诉

 

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应对此类诉讼时,一方面要对劳动者举出的证据进行驳斥,如上述案例中我们对芦XX所提交工资单和工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否认。当然,每一个具体案件都还需要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进而才能制定出正确的诉讼策略,建议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

 

3、对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是有关双倍工资的法律法规,是国家为解决我国企业传统上用工不规范、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其一方面规范了用工制度,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用工风险。针对以上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在用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而不能仅仅让劳动者写个简单的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了事。

 

看此案的裁决书原文,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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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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