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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的工资发放单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件背景

我们是北京市某商贸公司的法律顾问。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一份开庭通知书:芦XX向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1201031783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2、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此案首先应明确:芦XX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而作为申请人的芦XX,有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应诉方,刘律师认为此次开庭我方主要的工作是:对芦XX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芦XX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我们则以对方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同意芦XX的申请请求。

 

二、庭审纪实

庭审中,芦XX提交了“工资发放单”和佩戴的“工牌”两项证据。

a、    工资发放单:共3份,均系在白纸上手写,每一份上都大体记载了如下几项内容:

工资金额、饭补金额、加班费、提成、奖金、总计发放金额等内容,此份证据没有申请人芦XX的名字,也没有公司的盖章或公司负责人的签字。

b、工牌:塑料制品,没有公司名称,也没有芦XX的姓名。

我们看过证据后,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关于工资发放单证据:否认其关联性。因为没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证据和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联,从而认为此证据和本案无关。

2、关于工牌证据:否认其关联性。其上没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任何信息,亦无法证明证据和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联,从而认为此证据和本案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从而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我方也提交了20 1 01月至1 0月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公司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证据。

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公司没有芦XX这个员工,也从未给芦XX发过工资。因而证明公司与芦XX无劳动关系。

公司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自20101月开业以来,公司未曾盈利。此证据从侧面反映了公司未有雇工现象,因此证明公司与芦XX无劳动关系。

 

三、裁决结果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于2010    日作出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芦XX作为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鉴于XX公司提供的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中没有关于芦XX的记载,而芦XX本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又未出现该公司的信息,不能证明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领取报酬的事实。故芦XX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驳回芦XX的申请请求。

 

看此案的裁决书原文,请点击----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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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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