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京宣劳仲字[2010]第1751号
申请人:卢XX,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原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朝阳区XX。
被申请人: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宣武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砚洁,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卢XX(以下简称卢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商贸有限(以下简称XX公司)因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李怡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卢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清寒、刘砚洁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XX申请称:本人于20 1 0年2月中旬应聘到XX公司,3月1 7日正式上班,担任销售岗位,负责销售生活用品,没有约定过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 000元,提成按销售额提取,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第二个月工资为1700 元,第三个月工资为2 1 00元、第四个月工资为3200元,第五个月工资没有给我。2010牛单位领导以短信形式告知不用来上班了。入职时XX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事项:1、支付20 1 0年3月1 7日全8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 4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
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生活日用品的批发等,我公司现有销售人员,并且仅有一人。我公司提交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都表明我公司目前没有经营利润,所以不会有雇工。卢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经查:卢XX主张20 1 0年3月1 7日应聘到XX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本工资1 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工资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但20 1 0年7月的工资未发放,20 1 0年8月3日,XX公司领导通知本人停止工作。为此,卢XX提交了工资发放单和工作时佩戴的工牌为证,但工资发放单未加盖XX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相应人员的签名,工牌中也没有显示XX公司的名称。庭审过程中,XX公司提交了20 1 0年1月至1 0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其中没有关于卢XX的记载。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工资发放单、胸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卢XX作为劳动者对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鉴于XX公司提供的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中没有关于卢XX的记载,而卢XX本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又未出现该公司的信息,不能证明其为该单位提供劳动、领取报酬的事实。故卢XX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卢XX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不予采信。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卢XX的申请请求。
如果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l 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李怡
2010,12,7(仲裁委公章)
书记员:井堃
讨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如何应诉--------代理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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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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